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年秋季学期集中进行一次,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及时启动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体系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认定体系。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分团委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0%。其成员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
(八)学生家庭所在地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
(九)其他存在特殊困难的。
第十条 经查实,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四章 认定办法及程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资助办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由学院指导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按学校认定程序进行,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学校认定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确认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学生填写)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第七类学生填写)。二级学院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在秋季开学前后,通过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以及主题班会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学生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并如实填写《确认表》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以证明其家庭状况。
(三)秋季学期开学时,资助办组织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负责收集《确认表》和《申请表》。学生本人签订《诚信承诺书》。若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及时向辅导员提交家庭重大变故报告,由认定评议小组根据事实依据及时更新信息。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确认表》和《申请表》,根据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二级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资助办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汇总数据,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二级学院要进一步对其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当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学生应及时向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报告,由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报资助办做出调整。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学校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做假,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999策略白菜手机论坛全讯导航学生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