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营造教书育人的清新校园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校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也不得设置吸烟室,且在醒目位置要设置禁烟标识和学校禁烟监督电话。学校禁烟场所主要包括:
(一)教室、实训室、机房等教学科研场所;
(二)宿舍、食堂、浴室、超市等生活场所;
(三)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办公场所;
(四)体育馆、图书馆等文体活动场所;
(五)卫生间、电梯、楼道等公共场所;
(六)卫生所及其他不可吸烟场所。
第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施符合消防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
(三)远离师生集中场地和必经通道。
第五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世界无烟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让远离烟草成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自觉行为,共同创造良好的无烟氛围。
第六条 禁烟工作组织实施:
(一)党办、新闻中心、学生工作处、团委、后勤中心、二级学院等负责对学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
(二)后勤处、后勤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校园指定吸烟区相关设施及张贴禁烟标识;
(三)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团委、后勤中心、二级学院负责设立禁烟监督小组,对教学楼、实训楼、图书信息大楼、食堂、学生宿舍以及人员流动量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进行学生禁烟日常动态监督。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发扬自觉自律精神和表率作用,不在非指定吸烟区域吸烟,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发现学生吸烟,应及时进行劝阻和教育。
第八条 学生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要以身作则,带头禁烟、戒烟,发现其他同学吸烟的要及时劝阻。
第九条 学生在禁烟区域吸烟情况纳入学生评价体系:
(一)吸烟行为达两次及以上者,该学期素质学分《思想道德与行为规范》模块以零分记,且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及各类奖学金评选。已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
(二)寝室成员应相互监督、劝阻吸烟。学生寝室发现有吸烟行为,或发现烟具、烟盒、烟头的,该寝室不得参加当年度文明寝室评选。
第十条 学生在禁烟区域吸烟,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首次发现吸烟者,禁烟监督小组当场给予训诫教育,并反馈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
(二)被督查或举报吸烟两次者,由禁烟监督小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核实认定,给予通报批评;
(三)学生吸烟屡教不改,或在行为认定过程中出现顶撞、态度恶劣等情形干扰禁烟工作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禁烟区域吸烟处分程序根据《999策略白菜手机论坛全讯导航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999策略白菜手机论坛全讯导航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