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教育部、原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999策略白菜手机论坛全讯导航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征入伍学生为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及当年被我校录取的入伍新生。
第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入伍在校生保留学籍、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学校与入伍学生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联系沟通机制。
第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应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入伍新生或其委托人应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向学校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取得《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二)入伍在校生或其委托人凭《入伍通知书》,向学校申请办理保留学籍,取得《学生保留学籍通知书》。
第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两年内,可凭退役证及《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或《学生保留学籍通知书》向学校申请入学或复学。
第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入学或复学时,可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转入其他专业就读。
复学转入新专业就读学生,其原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和学分按学校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入学或复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和公共体育课,课程成绩和学分按学校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放弃“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和公共体育课”待遇的,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训练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入伍新生凭退伍证和入伍经历总结报告获得毕业实习成绩和学分,入伍在校生凭入伍证和规范填写的毕业实习手册获得毕业实习成绩和学分;放弃“入伍经历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待遇的,必须按照学校毕业实习相关规定完成实习方可获得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九条 学生入伍经历可折算6个公共选修课学分,课程成绩和学分按学校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放弃“入伍经历折算6个公共选修课学分”待遇的,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选修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 毕业年级应征入伍学生在进入军营前,经本人申请,其未完成学分由学校采取灵活方式安排课程学习和考核,达到毕业标准的,学校按学习年限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并颁发毕业证书;在服役期内超过规定的学习期限未达到毕业标准的,按保留学籍对待。
第十一条 学校落实国家资助相关政策,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享受补偿代偿;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可享受学费减免。学费补偿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退出义务兵役学生专科毕业后可升入本科学习,具体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一)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二)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就读确定接收退役士兵“专升本”报考的高校;
(三)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役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可参加实行招生计划单列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考试。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入学或复学后,结合在校实际表现,毕业当年可直接评定为优秀毕业生。
第十四条 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学生,退役入学或复学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十五条 入伍学生退役入学或复学后,结合校内实际表现,在各类学生评优评先表彰及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第十六条 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一年内,视同当年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可向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可参加学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因身体原因被部队退回或中途退役,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影响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及《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或《学生保留学籍通知书》向学校申请入学或复学。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