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进人员(编制内)岗位聘用和工资待遇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和《关于调整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时间规定
1.学历为大学专科和大学本科的新进人员见习期为一年。获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为一年。
2.技术工学徒期为两年,普通工人熟练期为半年。
第三条 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的基本工资按国家和湖北省工资文件标准执行,绩效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
1.见习期间绩效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按专业技术十三级和管理十级绩效工资水平确定。
2.初期期间绩效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分别按专业技术十二级和管理九级绩效工资水平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分别按专业技术十级和管理八级绩效工资水平确定。
3.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绩效工资,按初级工(普工)绩效工资水平确定。
第四条 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岗聘用。
1.确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学历为大学专科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三级;学历为大学本科并认定为助教(含学历为大学本科经学校认可的以考代评为初级职称)职称的,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二级;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并认定为助教(含学历为硕士研究生经学校认可的以考代评为初级职称)职称的,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一级;学历为博士研究生并认定为讲师(含经学校认可的以考代评为中级职称)职称资格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十级。
对进校前已取得初级职称,并经学校认定为初级职称资格的,学历为硕士研究生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一级,其他学历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二级;对进校前已取得中级职称,并经学校认定为中级职称资格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十级;对进校前已取得副高职称,并经学校认定为副高职称资格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七级。
以上所有认定为中级、副高职称资格的,参加相应岗位竞聘确定岗位等级。竞聘本级岗位落聘人员(或本级无空岗时),下聘一级岗位。
2.确定在管理岗位的,按干部任职文件确定岗位等级。
3.确定在工勤岗位的,按工人等级确定岗位等级。
第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999策略白菜手机论坛全讯导航高层次紧缺人才招聘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