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实践教学性,促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文件精神,增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学生创新务实精神,促进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促进竞赛成绩和管理水平提高,实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的目的,规范对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技能竞赛范围
本办法中所指的竞赛是指学校教学单位组织我校在校教师和毕业5年及以内学生参加的与专业相关的各类有组织的竞赛,主要包括: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国家级学会、国家级专业999策略白菜手机论坛网页版研究会、国家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国高教学会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竞赛排行榜中的竞赛项目;省教育厅等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省级学会、省级专业999策略白菜手机论坛网页版研究会、省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由学校组织的全校性专业技能比赛。
二、竞赛级别的确定
A类竞赛:世界技能大赛。
B类竞赛:主要是指湖北省教育厅生均绩效拨款认定的面向所有高校的、由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举办的竞赛。
C类竞赛:主要是指湖北省教育厅生均绩效拨款认定的面向所有职业院校的、由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举办的竞赛。
D类竞赛:主要是指湖北省教育厅生均绩效拨款认定或者纳入技能比赛排名的、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或行指委举办的全国性竞赛;已列入B、C类以外的中国高教学会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竞赛排行榜中的其他竞赛项目。
E类竞赛:主要是指未列入湖北省教育厅生均绩效拨款认定的,由高等学校教指委或国家级学会、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举办的竞赛;除世界技能大赛之外的由国际学术组织或团体举办的国际性比赛。
F类竞赛:主要是指未列入湖北省教育厅生均绩效拨款认定的、由省级或市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或由全国行业职业999策略白菜手机论坛网页版指导委员会、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全国性竞赛、由学校组织的全校性教师的比赛。
G类竞赛:未列入上述级别的校级以上竞赛,或由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生专业技能比赛。
具体分级情况通过每年的《竞赛指南》予以公布。
三、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机构
成立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
组 长:学校校长
副组长:分管副校长
成 员:各教学单位、教务处、人事劳资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各教学单位具体承办和实施。
(二)分工与职责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年讨论《竞赛指南》和新增赛项的定级,并予以公布。
学校分管副校长对竞赛项目工作执行负总责,教务处负责竞赛信息发布及协调管理,相关教学单位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
1.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各教学单位提出的竞赛项目立项申请并认定各类竞赛项目级别。
2.教务处负责收集、公布各类竞赛项目的信息,做好各类竞赛项目的管理、协调,做好竞赛项目奖励的审核工作,负责各类竞赛项目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3.教学单位具体实施。负责备赛和参赛经费预算、D级以下竞赛的教师指导费经费预算、竞赛的组织、报名、训练与参赛等工作,收集整理竞赛相关资料。
4.人事劳资处负责教师竞赛项目奖励资金和D级及以上教师指导费的落实。对教师的奖励从绩效工资中支出,D级及以上教师指导费从教学部门绩效总量中支出。
5.教务处负责竞赛项目学生的奖励资金从教学项目经费中支出。
(三)立项程序
相关教学单位接到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信息后,填写《999策略白菜手机论坛全讯导航参加竞赛立项申请表》,报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四、竞赛指导工作量的认定
1.计算公式:教师指导竞赛课酬=竞赛级别系数*学生规模系数*月数*1000元/月。 C级竞赛集训计算时长不超过12个月;D级集训计算时长不超过5个月;D级以下集训计算时长不超过2个月。
2.竞赛级别系数见表1。
表1 竞赛级别系数参照表
竞赛级别 |
A |
B |
C |
D |
E |
F |
竞赛级别系数 |
2 |
1.5 |
1.2 |
1 |
0.8 |
0.6 |
3.学生规模系数具体参照表2。
表2 学生规模系数参照表
参赛学生人数 |
1-3人 |
4-6人 |
7-9人 |
10人以上 |
学生规模系数 |
1 |
1.2 |
1.4 |
1.6 |
4.参赛级别取最高级别,不重复计算。
五、奖励办法
学校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竞赛,对获奖选手和指导老师,给予一定奖励。教师获奖、指导学生获奖情况作为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凡未经学校立项参加的比赛或不以学校名义参加的比赛,不按本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一)奖励申请程序
1.技能竞赛获奖项目负责人每年及时填写《999策略白菜手机论坛全讯导航竞赛奖励申报表》,附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教务处。
2.教务处每半年一次按有关制度统计、核算相关费用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整理、归档比赛资料。
3.人事劳资处落实教师奖励费用和指导费的经费渠道。
4.计划财务处发放奖励费用。
(二)奖励标准
1.教师以学校名义参加各级竞赛
序号 |
竞赛级别 |
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1 |
A类 |
由学校研究决定 |
2 |
B类 |
5 |
10 |
3 |
6 |
2 |
4 |
3 |
C类 |
3.5 |
7 |
2 |
4 |
1.5 |
3 |
4 |
D类 |
1.2 |
2.4 |
0.7 |
1.5 |
0.5 |
1 |
5 |
E类 |
0.3 |
0.6 |
0.25 |
0.5 |
0.2 |
0.4 |
6 |
F类 |
0.15 |
0.3 |
0.1 |
0.2 |
0.05 |
0.1 |
7 |
G类 |
0.04 |
0.08 |
0.03 |
0.06 |
0.02 |
0.04 |
2.教师以学校名义指导学生参加各级竞赛
参照“教师以学校名义参加各级竞赛”的奖励标准的70%执行(以项目组为单位奖励)
3.学生以学校名义参加各级竞赛
序号 |
竞赛级别 |
奖金标准(单位:万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1 |
A类 |
由学校研究决定 |
2 |
B类 |
1.5 |
1.2/人 |
1 |
0.8/人 |
0.8 |
0.6/人 |
3 |
C类 |
1.5 |
1.2/人 |
1 |
0.8/人 |
0.8 |
0.6/人 |
4 |
D类 |
0.6 |
0.3/人 |
0.4 |
0.2/人 |
0.2 |
0.1/人 |
5 |
E类 |
0.12 |
0.06/人 |
0.1 |
0.05/人 |
0.08 |
0.04/人 |
6 |
F类 |
0.05 |
0.03/人 |
0.03 |
0.02/人 |
0.02 |
0.01/人 |
7 |
G类 |
0.015 |
0.008/人 |
0.01 |
0.005/人 |
0.005 |
0.003/人 |
其中,同一赛项团体赛中奖励按照学生位次系数阶梯式计算,计算公式:奖励总金额=∑学生位次系数*奖励标准。学生位次系数参照表如下:
参赛学生人数 |
1-5人 |
第6-10位 |
第10位以后 |
学生位次系数 |
1 |
0.3 |
0.05 |
同一赛项团体赛的奖励分配中排名第一人不少于总奖金的50%。
(三)教师指导学生以学校名义参加的各级各类团体或单项比赛奖金的设立应遵照以下执行:
1.对于既设立单项奖又设立团体奖的竞赛项目,只计算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
2.多人参加的单项奖,不作为团体奖进行奖励。
3.根据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认定指导教师。
(四)对参加同一类型、同一工种、不同级别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及指导教师,获得不同级别奖项可累加计奖;作品、成果类的技能竞赛项目虽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但不累加计奖,实行最高奖项的补差计奖。
(五)学生以学校名义参加技能竞赛并获奖,给予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抵公共选修课学分。获得B类、C类比赛奖项者,奖励6学分,以课程“技能竞赛(BC)”记载;获得D类比赛奖项者,奖励4学分,以课程“技能竞赛(D)”记载;获得E类、F类比赛奖项者,奖励2学分,以课程“技能竞赛(EF)”记载。
(六)若部分比赛项目设立了特等奖,则特等奖按一等奖计,一等奖按二等奖计,二等奖按三等奖计,三等奖不计奖励。若部分比赛按名次设奖,第一、二名视同一等奖,第三、四、五名视同二等奖,第六、七、八名视同三等奖。
(七)由非官方机构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竞赛,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八)参赛人数不受限制、不具有竞争性和选拔性的竞赛,鼓励参赛,不予奖励。
(九)等级不明的赛项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明确级别。
(十)校级、省级、国家级体育社团举办的体育类赛项级别分别按G、F、E类竞赛认定。
(十一)按照“二、竞赛级别的确定”中的标准认定美育(艺术)类竞赛与艺术节等活动获奖级别。
六、其它事项
(一)以学校名义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参加竞赛级别为A-D级的技能竞赛,学生在竞赛当学期的课程,成绩由指导教师确定;未获奖学生总评成绩按60~80分计,获奖学生总评成绩按80~100分计。
(三)一名指导教师不能同时指导3个及以上赛项。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999策略白菜手机论坛全讯导航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和《999策略白菜手机论坛全讯导航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