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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策略白菜手机论坛全讯导航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4-12-08 11:34   科研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制度,实施“科研兴校”战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院实际,设立999策略白菜手机论坛全讯导航学术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推进学院学术工作的规范化。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评审和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方案及成果等学术事项的评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21~27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1人(由院长兼任),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委员15~23人。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应充分考虑组成人员的学科、专业分布和年龄结构。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征求有关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主要以学院专家为主,根据需要可聘请部分学院外专家学者,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4。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换届时变更和留任的委员均不得少于1/4。任期内成员一般不作更换。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

 (二)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三)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博士。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

 (五)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门小组,并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分工兼任专门小组组长,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参加专门小组的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年内连续2次或1/3以上活动无故缺席,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科研等规划方案及其他与学术事务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参与制定与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参与学院学术、专业带头人评选、学术梯队人才培养与选拔以及优秀人才引进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对院级科研项目进行论证、立项评审、结题验收,并对有申报限额的项目、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审议、推荐。

 第十五条 组织评审优秀科研论文和著作,鉴定教研、科研成果,并按要求向上级推荐获奖项目。

 第十六条 审定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报批条件。

 第十七条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采用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一般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必要时可临时增开。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2/3,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负责收集和准备,报请主任委员审定。提出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于需听取委员咨询意见的议题,应事先将有关资料发至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学术民主,到会委员应针对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倡不同学术见解的自由探讨。对于重大问题或者某些需形成集中意见的议题,可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集中意见,到会委员2/3及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出的决议应作为学院对相关问题进行决策和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会议主席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题涉及委员回避制度。当会议议题涉及到会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且不得在会下对其他委员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事项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列席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对于某类学科的特殊问题或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重大学术事项,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由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可组成常设或临时性专门小组进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此类专门小组得出的初步评审结果,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后,可直接报送院长办公会审议,也可先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评议后再报送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之处,应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学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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