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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22-03-22 14:54   审核人:   (点击: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7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旨在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体现国家和社会需求,引领教育科学研究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培养科研人才。

第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国家水准,注重科学管理,弘扬优良学风。

第四条 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教育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 审批国家重大、国家重点课题选题指南;

() 指导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学科规划评审组工作,审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

() 指导制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

() 领导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办)作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制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及课题选题指南;

() 制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等;

() 组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评审、检查与鉴定工作;

() 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 组织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先进管理单位的评选奖励工作;

() 开展课题成果的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教育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教科规划办)及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受全国教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组织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教育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 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督促落实并提供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施的条件;

() 配合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

全国教科规划办对教育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省区市教科规划办和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分学科设立学科规划评审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学科规划评审组成员由全国教科规划办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年。学科规划评审组的职责是:

() 定期开展教育科学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年度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课题选题指南提出建议;

() 评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提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助建议;

() 协助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 对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

() 推荐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全国教科规划办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审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课题与规划

第九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国家重大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国家青年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青年课题)、后期资助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后期资助课题)、西部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西部课题)、委托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委托课题)(以上课题简称为国家级课题);设立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规划课题(以上课题简称为教育部级课题),以及国防军事教育学科和其他部委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教育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课题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十条 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课题资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研究。

第十一条 委托课题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教育事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后期资助课题资助教育学科基础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后期资助课题的初评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西部课题资助涉及推进西部地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等方面的重要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 其他课题主要资助对推进教育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第十五条 设立全国教育科学成果文库,对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并资助出版,推动教育科学界以优良学风打造更多精品力作。全国教育科学成果文库每年评选一次。

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教育学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十六条 为支持地方教育科研发展,设立单位资助的教育部规划课题,其研究经费由申请者单位负责。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七条 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 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 申请国家重大、国家重点和国家一般课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申请国家青年、教育部重点和青年专项课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申请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 申请西部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是西部地区科研单位的在编人员。

() 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研究人员申请课题参照社科规划办通字[2017]22号文件执行。

() 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同年度不能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在研的国家级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 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有承担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

() 申请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课题的,其课题名称须与指南保持一致,不得自行更改或添加副标题。申请其他类别课题的,可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

() 全国教科规划办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根据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教育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其他单位的申请书送交省区市教科规划办,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全国教科规划办。

全国教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资助规划课题的,须出具课题所需研究经费有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全国教科规划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规划组成员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规划组成员和其他专家不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大课题实行公开招标评审制度。国家重点、一般和青年课题,教育部重点、青年专项课题采用会议独立评审、通讯评审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评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招标评审需由评审专家投票表决,并拟写评审和修改意见,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等由专家组独立评审,根据得票数和总得分高低排序。

第二十五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课题并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全国教科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课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全国教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全国教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二十六条 国防军事教育学科规划课题的申报与评审,由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进行。评审通过确定立项的课题须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单位资助的教育部规划课题,由省区市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初评,最终立项结果由全国教科规划办审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持异议的,可以自资助课题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教科规划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

第二十九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 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申请本年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全国教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三十条  国家级课题负责人自收到立项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教育部级课题预算由责任单位负责审核。

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全国教科规划办和相关科研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在研究中期,应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全国教科规划办和相关科研管理部门。全国教科规划办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课题负责人需填写年度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全国教科规划办。对不按规定报送或经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全国教科规划办将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课题每年需报送1篇决策咨询报告,反映最新研究成果,提出决策参考建议。决策咨询报告报送和采用情况将作为结题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自课题资助期满30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课题结题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题。国家级课题的著作成果在鉴定后方可公开出版。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需在结题后一年内向全国教科规划办提交公开出版的著作。

第三十五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实行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对于结题成果被专家鉴定为优秀的课题负责人,在后续课题申请评审时,给予增加1票(80分)的倾斜政策,优先立项。课题负责人所提交的决策咨询报告如被《教育成果要报》采用并获领导批示,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第三十六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全国教科规划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的决定:

() 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 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专家鉴定为不合格,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

() 课题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 国家级课题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题擅自公开出版的;

() 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 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 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教科规划办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

() 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 存在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

() 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 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 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违规设立实验区、实验校的;

() 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批:

() 变更课题负责人;

() 改变课题名称;

() 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 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 变更课题完成时间;

()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 变更课题经费预算;

()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九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省区市教科规划办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等委托管理机构及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及课题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全国教科规划办应当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省区市教科规划办、教育部直属高校等委托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如果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必须同时报送全国教科规划办。

第四十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每五年举办一届,获奖成果由教育部颁发证书。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申请材料的,由全国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课题已获得资助的,全国教科规划办作出撤销课题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课题被终止实施的,追回结余经费,剩余经费不再拨付;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课题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剩余经费不再拨付;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全国教科规划办公开通报批评被撤销课题负责人及责任单位,课题负责人的责任单位必须在本单位相应通告批评课题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建立课题负责人、委托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的重要依据。

课题负责人、委托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 国家级课题结题后,未按规定一年内提交已公开出版著作的;

() 委托课题负责人未能履行课题研究承诺的;

() 委托管理机构对于教育部规划课题管理不当,结题把关不严格的;

() 发生其他不良现象的。

第四十五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未对申请人或者课题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 未履行保障课题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国家重大、国家重点课题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 纵容、包庇课题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 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的;

() 不配合全国教科规划办和省区市教科规划办等委托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课题实施的;

() 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 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 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 未公正评审课题申请的;

() 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四十八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 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 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 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教科规划办。国防军事教育学科规划课题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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